盐都区国税稽查局推行“服务性检查”执法新模式
近年来,盐都区国税稽查局紧紧围绕规范税收执法和完善纳税服务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构建了“服务性检查”的执法新模式,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选案环节建立 “三项”选案机制,保证查前选案公正性。一是风险排序选案。严格按照计算机选案要求,根据风险级别排序从大到小取值,拟定初查对象,剔除人为因素。二是集体民主议案。由区局统一组织征管、税政、稽查等部门进行税收异常信息分析,拟定初查对象,区局领导根据各部门分析研究后的数据信息,进行民主商议后,集体确定检查对象。三是科学精细排案。对确定的被查对象,案源部门综合企业的各项数据疑点,结合行业特点进行数据分析排查,按税种项目逐条列出疑点,确保选案的科学性和精细化。
二、检查环节明确 “三项”检查要求,保证查中服务规范性。一是检查全程阳光化。对已确定的被查对象,由各检查单位抽签,再分发编号到检查人员,检查人员调账前半小时才获知被查企业的名单,以避免人情派案、人情查案和案件泄密。二是评查互动一体化。稽查局与各管理分局优势互补,评查互动。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对针对疑点认真开展自查补税的企业,及时提出稽查建议,促其整改;对自查不到位、故意偷税及重大涉案企业,则组织稽查力量从严查处,从重打击。三是坚持制度人性化。组织检查中,认真落实 “税务稽查22条服务承诺”,坚持税务检查“准入制”、“限时限次制” 等,杜绝检查随意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征纳双方的对抗与冲突,整个服务性检查期间实现了零投诉。
三、审理环节严格履行三项程序,保证依法查处公开性。一是坚持审前沟通。审理人员在进入审理程序前,同案件检查人员进行沟通,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力求检查环节提交的取证材料真实、准确,减少审理误差。二是坚持集体审理。所有案件审理坚持初审后,由审理部门和局领导会办确定审理决定,保证审理的公正性。三是坚持执行告知程序。对每户被处罚企业,均要求审理人员及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补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权利和义务。同时,在送达过程中虚心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理诉求,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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